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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适用情形,南京社保代理,南京社保代缴
    分享  | 2019-08-22 14:19:24发布 信息编号:795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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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适用情形,南京社保代理,南京社保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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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王提交仲裁申请以后,还想在原仲裁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她想知道是否可行?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条文释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人如何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二是举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1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主要情形
  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主要情形为:
  第一,对仲裁请求金额的增加;
  第二,对仲裁请求事项的变更,如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变更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第三,对仲裁请求期间的变更,如对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时间段的变更等;
  第四,增加新的仲裁请求等。
2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按照立案审查标准对其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给予其不少于十日以上的答辩期,并视情况调整开庭时间。
  如果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则应当按原定开庭时间继续审理。
  审理时,应当将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与原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意思表示应当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3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则仲裁庭应当对该请求按照新案进行处理,告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原仲裁请求的审理应当不受影响照常进行审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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