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愿”放弃社保不是用人单位免责挡箭牌
近日,广东清远中级法院公布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2019年5月,洪某入职某酒店从事电工,同年11月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2020年6月,洪某工作时因病心率失常死亡,经人社部门和行政诉讼认定其视同工伤死亡。佛冈县劳动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洪某亲属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897526元。酒店认为洪某签订承诺书放弃购买社保,其无需承担工伤赔偿义务,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判决酒店公司向洪某亲属支付赔偿金747526元。
可能很多人对这裁判心生疑惑,既然是职工自愿放弃了社保待遇,为什么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要赔偿呢?法院为什么会支持职工家属的赔偿请求?其实,法院的裁判不仅完全正确,还纠正了一些人的认识误区,普及了这样一个常识,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和权利,即便职工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不能因此免责。
职工必要权利不能落空。社会保险作为基本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具有福利性、法定性、强制性,这既是维系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也是兜底保障每一个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关键所在。对此,根据《社会保险法》,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应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依法缴纳保险费用。
就以工伤保险来说,其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险。享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经济补偿,不至于因此生活困顿,陷入窘境。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既可能承担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且当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条件,即便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因此受损,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保险待遇。
设计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既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防止出现道德风险。譬如,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可能会诱导不明就里的劳动者放弃工伤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进而让自己少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更有一些用人单位突破基本的底线和道德,诱导或迫使劳动者签署文件,以撇清自己的责任,要求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责任自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排除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条款系无效条款,不产生合同效力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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