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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枚小小的章,可不只是摆设。这几天,小小的章受到了​‌‌​‌‌大大的关注。

就签署方式而言,我国具有这样的习惯,即自然人或公司作为主体签字时,通常都需要盖章。“公章”作为公司意志的体现,是公司对内管理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价值不可小觑。 

常见的企业印章有公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采购专用章等。种类如此丰富的印章,让人使用时难免会有些疑惑:公司印章到底归谁管?一个公司能否有多个印章?印章被抢、被盗怎么办?作废印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签名、盖章、摁手印哪个 有用?带着这些问题,准备好小板凳,“公章”法律问题讲堂开课啦!
一、公章的使用方法
任何单位关于公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领导的批准制度。每次使用单位公章都必须经过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若单位法定代表人外出或者因其他重要任务不能批准使用,也必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副职等合适人员批准才能使用。具体经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公章办理任何事情。
01
公司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该是谁?

我国法律未规定印章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方式明确管理者,并制定使用办法。由于公司经营活动中通常都离不开印章,因此一般来说印章由公司的管理层掌握,依据一定的流程来使用。
02
一个公司可以有多个相同的印章吗?

公司印章分为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不同种类。这些印章除了合同章有时可以刻制多枚,并通过标号等方式区分。其他印章一般刻制一枚。对此,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的行政规章,或者公安机关公章备案的具体做法如此。
03
在什么情形下公司印章才能够作废?谁有权声明印章作废?

公司印章作废主要包括印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等情形。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是发生公司内部争议,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拿走印章,是否属于遗失等情形,对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印章脱离公司控制就属于遗失,另一种观点认为,遗失应作严格解释,因公司内部纠纷导致印章被股东等拿走并不属于遗失,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进一步明确。
一般而言,印章损毁、遗失、被盗、被抢情况下,公司可以登报声明作废印章,而在发生公司内部争议时,则需要判断声明印章作废的主体能否代表公司意志,不过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通常不认可作废声明,也不受理补刻的申请。
04
公司印章损坏、遗失或被盗后,采用非法定程序自制的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现实当中,很多企业私自刻制印章的情况并不少见。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会纪要》”)第41条指出,如果盖章之人具有权限,则事后不能以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
印章作为代表公司的工具,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使用的时候,只能由具体的人来加盖。在接受对方盖章时,通常并不能审查或核对章的真伪。当你相信印章时,事实上是相信盖章之人具有权限。
因此,在签约时,重要的是要求盖章之人同时签字,并且注意综合判断盖章之人的权限。
05
个人抢夺公司印章,能否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个人抢夺公司公章,不会构成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因为该罪名规范保护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印章,公司印章不在条文规范的范围。
更值得探讨的是抢夺公司印章是否会构成抢夺罪,通常抢夺公司公章的事情发生在公司内部人之间,本身可能对印章就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另外因为公章本身没有价值,只是作为公司对外表达意志的工具,因此一般也不认为构成抢夺罪。

06
日常生活中,签名、盖章、摁手印有什么区别,哪种方式才是合法有效的?

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有效的签名方式。签名的基础功能是证明作用,在证明作用方面,签名比盖章更为直接,签名只能自己亲为,但盖章却有可能他人加盖。因此,应当更加重视亲笔签名的作用。

二、涉及到公章的合法使用

依照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3、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4、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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