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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印章法律效力的简要分析
  • 关于私人印章法律效力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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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章的使用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与习惯基础,自古代起就作为个人身份象征,具有代表个人意思的作用。直至今日,自然人私章依然大量使用于各领域。但私章能否代表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厘清私章的法律效力,对涉及私章业务法律关系的正确处理非常必要。


基于前述情况,现就私章的法律效力及其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私章在法律效力上
不能简单等同于签字
对于自然人签署的书面合同,以签字作为取信方式,在法律上没有争议,是因签字具有唯一性和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签字与自然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直接相关性。
而自然人印章的信用能力显然无法与签字等同,我国行政层面当前并未建立起私章的刻制、管理等制度,存在一人使用多枚印章、重名使用相同印章、印章与身份证名字不符、人章分离等大量混乱情形。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时,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非其所为,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应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为对方所为或对方委托他人所为。
因此,虽然当前司法实践中承认加盖私章和签名均为使合同成立的签署方式,但在仅有私章而无签名的情况下,还需要证明当事人或其有权代理人持有并加盖了该枚私章,方符合合同成立的法律本意。


私章在法律效力上弱于公章
同样作为合同签署方式,私章在对外公示和公信力上明显弱于公章。
一方面,私章的刻制无行政管理规约,公章的刻制有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均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且印章制发机关均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与公章相比,私章刻制并不需要到指定的刻章企业,有非常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另一方面,私章无备案要求,公章有明确的备案要求。实践中,刻制单位均须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依法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基于公章的备案管理等规定,实践中,针对公章真伪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借助公安机关来确认。而除用章单位主动备案的法定代表人私章外,对于其他私章,目前无任何备案管理规定,因此,双方发生争议难有权威样本予以借鉴比对。
基于私章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天然劣势,诉讼中亦不能将公章与私章的法律效力等同。公章具有直接代表法人意思表示的证明力,否认公章效力的一方需承担公章虚假的证明责任,但对于私章,要证明其法律效力,则需进一步补足其能代表自然人意思表示的证据。


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因此,对于使用私章签署的合同,若一方主张合同成立,则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私章为私章代表人所有,且盖章行为系私章代表人所为或已取得其有效授权。鉴于此,对于需要使用私章的业务,如需保障相关业务文件的法律效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应注意核实,确保该私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
2.对于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其他私章,须取得私章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其私章签署具体法律文件的有效授权资料;
3.对于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其他私章,也不能取得有效授权资料的,在具体业务中,应注意通过照片或录像等方式,留存私章代表人持有并加盖了该私章的证据材料。
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规则亦不能机械适用。如依循双方交易习惯、或通过合同签署后的履行等行为,可以确认该私章代表人已明确知悉且接受了合同的签署及履行后果的,也能有效确认私章签署的合同效力。
此外,具体业务中,若提前知晓需要使用私章,又难以取得私章代表人对私章的有效授权证明的,则建议在设定合同生效条款时,要避免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签字或盖私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可直接约定合同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即生效,避免因所设定的生效条件不明确或不能成就而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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