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该品牌的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年销售额;
(2) 能反应出商标早期使用日期的出货;
(3) 使用该商标参加各种大型交易会,博览会的证明资料;
(4) 能反应出商标使用的商标或服务交易合作或销售合同等书面证据;
(5) 公司的销售渠道、营业地;
(6) 电视、媒体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等;
(7) 其他能反应出该商标使用情况和影响力的事实证据;
(8) 公司参加赞助、捐赠、一些公益活动的图片及相关新闻报道;
(9) 企业获得荣誉证书
以上这些都是可以成为商标撤三或者驳回中的商标使用证据的。那么就会有这样的疑问了:微信发朋友圈打广告能不能作为使用证据来使用呢?是这样的,近段时间商标局也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应:微信发朋友圈打广告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来使用的。由于微信本意是聊天娱乐的一个软件,但是微信公众号发的广告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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