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虽然对企业发行上市的一些“硬条件”要求有所放宽,但强调严格的信息披露和相关责任要求,提高违法成本。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如回购股票、退市等制度安排,多措并举,相互配合,有利于将欺诈发行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业内人士呼吁,出台更多配套法律细则,同时对欺诈发行重典治乱,加大刑事追责和行政处罚力度。
各环节从严监管
根据科创板相关规则,对欺诈发行的从严监管贯穿发行、上市、退市等多个环节。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而言,如果涉嫌欺诈发行,面临的将是退市、回购股票甚至刑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涉嫌欺诈发行的,上交所将终止发行上市审核。此外,欺诈发行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之一”。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欺诈上市的最高刑期是否会提高到无期”,在人大立法修法工作中可能会予以讨论。国金证券策略首席分析师李立峰表示,对欺诈发行进行预防和打击有助于促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增强投资者保护,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为后续科创板试点经验向其他板块的拓展积累经验。
强化中介机构责任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也强化了责任要求。根据《管理办法》,对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就投行而言,袁康指出,其作为保荐人,需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明确和强化“市场看门人”的角色,按照相应业务规则和自律规范的要求,审慎独立地作出专业判断。首先,需要完善风险内控机制,加强项目内审和质量控制,尽可能确保专业性和独立性,真正做到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保证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其次,要优化投行业务激励机制,以更为合理的业绩奖励计算和发放规则,形成正向的利益机制,避免投行业务人员的短期行为;第三,要强化责任追究机制,需要建立欺诈发行责任人的终身问责制度,并且要在经济、声誉、从业资格等方面从严建立多元化、综合性的惩戒机制。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如何防范欺诈发行,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近日表示,修改《刑法》,大幅加大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有利于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和《证券法》,建立资本市场违法所得“先赔后罚”的机制。
“除了对发行人、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之外,为进一步防范欺诈发行,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过程中,建议在信息披露上,落实‘充分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的注册制理念,做到‘刨根问底’,让投资人‘问无可问’,这样既可遏制发行人的欺诈动机,也让投资者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归位尽责。”上述券商投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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