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充分问询、严格把关。
第三,要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行的做法有着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第四,还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正因为我们在发行的硬条件准入方面有所放宽,增加了科创板的包容性,所以对中介机构无论是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责任都进一步强化,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五,要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试点注册制要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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