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撤回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相对人一般可以理解为与甲方对应的一方,比如甲方在做出想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又反悔了,就需要做出撤回先前做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这便是在行使撤回的权利。
三、吊销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指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职权强制终止其资格、资质、身份。
四、注销则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事由有: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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