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出版社经营许可证除了准备一些基础资料,例如进货商的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营业执照的副本,重要的是实地考察这一块儿。
实地考察须得以实际办公地点一致,屋里的设施、桌椅的摆放、有无专业的消防设备、安全隐患等等。只有实地考察通过了才可以拿到咱们的出版物许可证。
一、凡申请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须具备相应并向本局提交有关材料:
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应当具备下列:
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2、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申请(书面)材料(统一用16开纸打印或书写):
发行单位名称、地址及出版物存储仓库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文化程度、本市详细住址、住宅及移动电话等;
经营范围(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
经营方式(零售、出租、零售出租、投递);经营出版物出租的经营场所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否中小学校。
扩展资料: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申请的有效期5年。
2013年5月,根据《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
一、原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但限于按照原许可证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受理有关连锁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申请;原核发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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