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死!不开离职证明,法源判公司赔了员工64万!
杨思燕于2011年3月入职中山某银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止。
2017年2月10日,中山堡垒科技有限公司向杨思燕发出《入职通知书》,载明......本通知将作为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之一。
2017年2月15日,杨思燕向银行提交《离职申请审批表》,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
法源经审理后归纳本案两个焦点:
一、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
首先,杨思燕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三十七条的规定,无论银行是否同意,杨思燕均具有提前三十日通知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综上,银行应当向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杨思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关于经济损失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帝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堡垒公司要求杨思燕入职时需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但因银行拒绝提供,杨思燕向堡垒公司申请延期入职,银行仍拒绝为杨思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杨思燕无法获取入职堡垒公司的必要条件,最终未被录用。
本院认为,堡垒公司向杨思燕发出的《入职通知》包含了薪酬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也明确载明了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附件,现杨思燕要求按照80000元/月的标准计算其损失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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