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下班去同事家午休途中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工伤?
罗晓妹于是云浮某家具厂员工。公司规定员工的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罗晓妹生前租住在出租屋。
2016年6月23日上午,罗晓妹到公司上班。当日11时55分左右,罗晓妹与同事付晓兵等人一同下班离厂,并与付晓兵的妻儿梁晓妮、付晓航一同搭乘付晓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回付晓兵家中午休。
当日12时2分左右,因摩托车轮胎报烈,车辆失控倒地,罗晓妹倒地头部严重撞伤,经一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罗晓妹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云浮人社局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晓妹属工伤。
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源:罗晓妹选择到离公司近的同事家中午休,符合常理,属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在工伤认定阶段及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日下午罗晓妹不需要上班的事实,法源认为,罗晓妹基于回住所的路程较回付晓兵住所路程远,而选择到其亲戚付晓兵家中午休,符合常理。
法源认为,“上下班途中”的情形,不限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罗晓妹为方便下午上班,在上午下班后选择到离工作单位较近的亲戚兼同事家中休息,人社局认为该路线属于合理时间内的其他合理路线,从而认定罗晓妹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下班途中,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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