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赔偿金,能否裁(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高某是某化工企业的生产工人。2017年3月,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该公司的生产车间全部从市区搬到附近的近郊县,但是总部管理部门暂时保留在市区。
由于郊县离家有20多公里,高某不同意到郊县工作。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如何区分?
经济补偿又称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公司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
赔偿金是用人公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后需依法赔付给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公司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
观点一
仲裁机构或法源可以直接裁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劳动者重新提起仲裁后,将及大地浪费司法资源。
观点二
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机构或法源不能直接裁令用人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另案重新提请仲裁申请。
“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程序上看,没有当事人的起诉,就没有仲裁机构和法源的审理。从实体上看,民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范围应仅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既不应缩小,更不得扩大。
本案中,化工企业的搬迁构成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由于高某不接受变更工作地点,化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但应当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高某在提请仲裁时并未主张补偿金,因此,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仲裁机构不能直接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然,从减少诉累的角度出发,仲裁机构也可以主持双方调解,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愿,由化工企业向高某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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