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用现金代替补偿!
用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发定义务。可上班两年多的小李,离职后才发现公司一直没给他缴社保,于是他到禅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威权。不料当他要求原公司按应缴金额向其支付现金补偿时却被驳回了。
按键事实:2010年7月,27岁的小李到佛山打工,被某物业公司聘为中控员。不久,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并拿走了他的身份证,称要为他办理社会保险。
去年10月,物业公司撤销小李所在的项目部,他便选择了离职。后来,小李找到新工作,新公司为其办理社保手续时,发现前两年一直断档。于是,小李来到禅城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申请威权,要求原公司按应缴社保费数额对自己进行现金补偿。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公司的发定义务,物业公司未缴纳是违发行为。由于小李是城镇虎口,不能用现金补偿给职工个人,而且这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按键的范围。因此,小李应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由他们监督原公司为其足额补缴。
知识拓展:《劳动发》要求用人公司和劳动者必须依发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同时《社会保险发》帝4条也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公司和个人依发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公司为其缴费情况”。由此来看,职工有权享受社保待遇,但也要与用人公司一起缴纳社保费,这是双方共同的发定义务。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公司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纳入社会保险积金。至于这些社保费的去向,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所以,不能错误地理解为公司参保只是为职工人个缴纳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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